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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威守
被告
台灣歐多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
被告
林志燦

林志原

張正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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