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15號
- 原告
- 至善盛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函瑢
- 訴訟代理人
- 林衍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鳴律師
- 參加人
- 璽弘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詹晉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識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紘睿律師
- 被告
- 長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中甯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