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93號
- 原告
- 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崑
- 被告
- 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通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原告已於同年月14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