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4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兼送達代收人
張佳盛
被告
崎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隆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兩造於借款約定書第29條約定就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崎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崎珍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28日邀同被告黃隆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5年,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6.52%計算。如未依約償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自遲延日起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崎珍公司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黃隆慶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牌告利率異動查詢、貸款明細歸戶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件為證,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3,200元合計 13,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