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75號
- 原告
- 台灣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勇益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韓敏、李雨正、李雨青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5,264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原告僅繳納65,733元,尚欠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549萬元 1 利息 549萬元 114年7月16日 114年7月22日 (7/365) 5% 5,264.38元 小計 5,264.38元 合計 5,495,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