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28號
- 原告
- 池家瑋
- 訴訟代理人
- 余宗鳴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庭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馬勝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77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足證。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