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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9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蘇嘉豐

上訴人
即被告
富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孟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胡松壽

李旭梨

胡武雄

胡明榮

胡仁宗

胡仁貴

胡茵茵

胡偉翔

張富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559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兩造所爭執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之1、地下一層之1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602,107元,再加計主文第二、三、四、五項所載於起訴前積欠租金1,650,000元、管理費140,100元、按日計算違約金360元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330,000元等部分後,上訴人就上訴利益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722,567元(4,602,107+1,650,000+140,100+360+330,000=6,722,56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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