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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76號

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旻靜

原告
謝賀叡
訴訟代理人
李奕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佩萱律師
被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鳳

倪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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