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76號
- 原告
- 謝賀叡
- 訴訟代理人
- 李奕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章文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佩萱律師
- 被告
-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連鳳
倪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5776號
倪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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