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5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智暉

原告
國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被告
陳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