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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3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方祥鴻李家慧趙國婕

原告
國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被告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45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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