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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偉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83號裁定命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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