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0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余沛潔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被告
劉玥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0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1,0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41,0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8日向伊借款1,15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8日起至117年3月8日止,被告依約應按月攤還本息,利率自貸放日起按伊公告之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2.19%計算(被告違約時適用利率為3.91%,即1.72%+2.19%=3.91%,惟伊本件請求以週年利率2.99%計算之利息);遲延繳納時,除應依上開利率計息外,不論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分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有借款本金541,098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41,0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照會紀錄、(歷史)放款利率查詢結果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7、37至39、47頁),互核相符,堪信屬實。從而,被告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㈠ 541,098元 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9%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