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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賴錦華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琨展
被上訴人
永勝小吃店
兼法定代理人
王炳鈞
被上訴人
王武盛

鄭異鐘

劉姵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25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見本院卷第15頁計算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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