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嬿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琇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5年7月16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7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於同年7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9至331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5至339頁),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