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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被告
森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顏秋香
被告
李羿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
    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見本院卷第35頁、第37頁
    、第39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另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森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悅公司)於民國
    109年10月16日邀同被告顏秋香、李羿儒為連帶保證人,分
    別向原告申請「營業週轉金貸款」,分額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130萬元、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109年10月16日起
    迄114年10月16日止、還款方式均為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
    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繳款日均為109年10月30日及其後每
    月30日、到期日應一次清償其他剩餘款及借款計息方式等如
    借據所載。因上開借款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
    證之放款案件,為區分其保證借款之成數,故將借款區分如
    附表所示記帳金額記帳。嗣因被告森悅公司營運調整,雙方
    合意修改攤還條件為均自110年8月16日起迄112年8月16日止
    、112年9月30日起迄113年9月30日止按月付息,並均自113
    年9月30日起迄116年10月16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除按約
    定利率計息外,原告並得向被告請求逾期違約金。詎被告就
    附表編號1、2、4計息本金均僅繳交本息至113年9月30日,
    就附表編號3計息本金繳交本息至同年10月30日,尚欠本金
    共計134萬9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原告屢
    次催討未果,依授信契約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上開借款喪
    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
    、貸款借款條件變更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款及保證資料查詢
    單、專案貸款各銀行利率及本行放款牌告利率查詢(見本院
    卷第17頁至第43頁),經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
    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
    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借 款 金 額 記 帳 金 額 欠款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⒈ 130萬 17萬 9萬7670元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付 自113年10月31日起迄114年4月30日,按週年利率0.2723%,及自114年5月1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446%計付        130萬 87萬9032元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付 自113年10月31日起迄114年4月30日,按週年利率0.2723%,及自114年5月1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446%計付 ⒊ 50萬 2萬5000元 1萬8175元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付 自113年12月1日起迄114年5月31日,按週年利率0.2723%,及自114年6月1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446%計付 ⒋  47萬5000元 35萬4601元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付 自113年10月31日起迄114年4月30日,按週年利率0.2723%,及自114年5月1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446%計付 合計   134萬9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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