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1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楊學志
- 被告
- 紘富發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進億(原名:張志成)
- 被告
- 林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1 事實及理由欄貳、一、第七行至第八行,關於「原告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機動計算」之記載 「原告基準利率指數加碼1%機動計算」 2 事實及理由欄貳、三、第十三行,關於「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之記載 「華南商業銀行基準利率變動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