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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24號

履行調解筆錄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趙國婕

上訴人
即原告
富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芳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嫻靖間請求履行調解筆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7,7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萬7,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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