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93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祝
- 被告
- 彭鈺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雖已繳納新臺幣(下同)13,200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1,7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1,367元,應依原告起訴時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3,200元,尚應補繳11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971,762元 114年8月10日 114年11月5日 (88/365) 11.88% 27,833.39元 2 違約金 971,762元 114年9月11日 114年11月5日 (56/365) 1.188% 1,771.22元 小計 29,604.61元 合計 1,001,3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