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賴淑萍

上訴人
即原告
詹俊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黎育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萬7,050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20號卷第3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