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94號
- 上訴人
- 林宏進
- 被上訴人
- 陳杰
- 被上訴人
- 陳楷甯
- 被上訴人
- 陳郁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彭玉華律師
吳春美律師
黃士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萬3,229元(計算式:29,086×3+8,814×7/31×3=93,22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