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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3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AW000-A112624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AW000-A112624B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告
毛畯珅
人 AW000-A112624A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AW000-A112624、AW000-A112624B、AW000-A112624B各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AW000-A112624、AW000-A112624B、AW000-A112624B各以新臺幣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AW000-A112624、AW000-A112624B、AW000-A112624B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AW000-A112624為兒童,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不得揭露上開兒童及其親屬之姓名與住所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爰將上開身分資訊以遮隱方式表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已具狀表明放棄提解到庭或以遠距審理方式進行辯論程序,有在監當事人出庭意見表可稽(本院卷第21頁),則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9月13日起,於其母擔任負責人所經營私立幼兒園(下稱系爭幼兒園)擔任教保員,負責提供兒童之教育、照顧及托育服務,且經指派負責系爭幼兒園之啟閉,及操作、管理系爭幼兒園裝設之監視錄影設備,而深知系爭幼兒園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拍攝之範圍、角度及保存期限。被告明知系爭幼兒園收托之原告AW000-A112624(另稱A18童)屬未滿7歲之兒童,身心尚未成熟,欠缺對於性自主決定及性隱私資訊之意思能力,竟利用系爭幼兒園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未注意或不在場之機會及系爭幼兒園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拍攝死角,基於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及對未滿14歲女子為錄影而強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方式,違反原告AW000-A112624之意願,分別對原告AW000-A112624為猥褻行為得逞,同時分別使原告AW000-A112624被拍攝如附表所示含有原告AW000-A112624性器、其徒手接觸(未進入)原告性器及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數位影片,復將該等電磁紀錄轉存至筆記型電腦及行動硬碟設備供己觀覽,被告之行為嚴重侵害原告AW000-A112624隱私權、身體自主權,而原告AW000-A112624B、AW000-A112624B為AW000-A112624之父母,三人均受有精神上重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及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AW000-A112624、AW000-A112624B、AW000-A112624B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方式,違反原告AW000-A112624之意願,分別對原告AW000-A112624為猥褻行為得逞,同時分別使原告AW000-A112624被拍攝如附表所示數位影片乙節,有附表所示證據附於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10號刑事案件卷宗可佐,被告經合法通知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答辯,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10號卷證核閱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以如附表所示方式,違反原告AW000-A112624之意願對原告為猥褻行為得逞,甚分別使原告被拍攝如附表所示含有原告性器、徒手接觸原告性器之數位影片,並將該電磁紀錄轉存供己觀覽,屬故意侵害原告AW000-A112624之性自主決定權,且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加損害於原告AW000-A112624,自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教保員身分對身心尚未成熟、對性事懵懂無知之原告AW000-A112624為本件行為,甚因此取得性影像,造成原告AW000-A112624及其父母AW000-A112624B、AW000-A112624B陷於性影像極易外流而難以抹滅之疑慮而倍感恐懼之壓力情境,對原告AW000-A112624身心發展已造成嚴重侵害,手段至劣且鉅,並致原告AW000-A112624、AW000-A112624B、AW000-A112624B精神上均因此受有相當嚴重之痛苦,渠等請求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茲審酌被告本件行為之惡性、對原告AW000-A112624、AW000-A112624B、AW000-A112624B侵害行為態樣、本件卷宗所呈現之證據資料等一切情事後,認原告AW000-A112624、AW000-A112624B、AW000-A112624B請求被告各給付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乃屬適當,應予准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2月14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侵附民卷第11頁),故原告併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2月15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AW000-A112624、AW000-A112624B、AW000-A112624B各100萬元,及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猥褻/拍攝方式 拍攝數量 證據 1 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許 系爭幼兒園1樓廁所 趁A18童如廁之際,使用附表四十一編號1或2所示手機之照相功能,接續偷拍A18童下半身赤裸畫面(含有A18童身體隱私部位) 照片5張 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見偵32345卷一第665頁)。 2.證人即被害人A18童於警詢之證述(見他11412卷第69至72頁)。 3.證人即告訴人A18A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述(見他11412卷第80至81頁;偵2109卷第59至62、125至126頁)。 4.證人即告訴人A18B於偵訊之指述(見偵2109卷第125至126頁)。 5.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8月4日勘驗筆錄(見偵2109卷第137至140頁)。 2 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許 同上 趁A18童如廁之際,使用附表四十一編號1或2所示手機之錄影功能,偷拍A18童下半身赤裸便溺畫面(含有A18童性器及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影片1部  3 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許至同日上午00時00分許 同上 趁A18童如廁之際,使用附表四十一編號1或2所示手機之錄影功能,偷拍A18童下半身赤裸便溺畫面,復趁其替A18童擦拭屁股時,以雙手強行掰開A18童陰部,接續拍攝上開過程 影片2部  4 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許 同上 趁A18童如廁之際,使用附表四十一編號1或2所示手機之錄影功能,偷拍A18童下半身赤裸便溺畫面 影片1部  5 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許至同日上午00時00分許 同上 趁A18童如廁之際,使用附表四十一編號1或2所示手機之錄影功能,偷拍A18童下半身赤裸便溺畫面,復趁A18童穿褲之際,接續偷拍A18童相同部位 影片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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