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27號
- 原告
- 彭杏珍
- 原告
- 方盈添
- 原告
- 鄭芸涵
- 原告
- 范明珍
- 原告
- 林秀娟
- 原告
- 陳嘉齡
- 原告
- 許淑芳
- 原告
- 林昀熹
- 原告
- 黃逸雯
- 原告
- 黃素華
- 原告
- 王志華
- 原告
- 鄭珮雯
- 原告
- 蘇燕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吳少卿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吳少卿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吳少卿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吳少卿之住居所,且原告未提供被告吳少卿其他具體個人資料,本院難以查知被告吳少卿住居所,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