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8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趙國婕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星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旻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68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9至333頁)。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7至34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