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星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旻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68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9至333頁)。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7至34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