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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94號

確認違約金超過部分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郭思妤

原告
時藝多媒體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被告
國立歷史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洪世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超過部分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記載「確認債務違約金酌減,超過之部分不存在」,惟該訴之聲明未特定、明確,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定裁判費數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1萬5711元(計算式:原違約金61萬6250元-請求酌減至539元=61萬5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若否,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及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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