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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雅婷

原告
蘇長生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
被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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