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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王獻良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告
森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煜軒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郭峻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6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989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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