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黃鈺純
- 法定代理人楊澤世
- 原告江一德
- 被告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江一德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被 告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訴訟代理人 李宗庭 陳俊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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