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3號
- 原告
-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重良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瑋廷律師
- 被告
- 李昱衡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霖律師
呂俊杰律師
林霈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智財)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65,7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6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916元,扣除前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6,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