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智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許筑婷
- 法定代理人潘重良
- 原告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昱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53號 原 告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重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洪瑋廷律師 被 告 李昱衡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呂俊杰律師 林霈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智財)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65,7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6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916元,扣除 前已繳納5,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6,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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