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呂俐雯
- 當事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0號 原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金實業有限公司、陳麗敏、蔡王順、余家治、黃富承、邱國峯、陳芊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萬5,286元(見本院卷第293至29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8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欠13萬3,828元(計算式:13萬8,828元-5,000元=13萬3,828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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