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0號
- 原告
-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承義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筱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金實業有限公司、陳麗敏、蔡王順、余家治、黃富承、邱國峯、陳芊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萬5,286元(見本院卷第293至29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8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欠13萬3,828元(計算式:13萬8,828元-5,000元=13萬3,82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