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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金實業有限公司、陳麗敏、蔡王順、余家治、黃富承、邱國峯、陳芊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萬5,286元(見本院卷第293至295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82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欠13萬3,828元(計算式:13萬8,828元-5,000元=13萬3,82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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