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吳旻靜
- 法定代理人楊勝凱
- 原告紫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周穎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86號 原 告 紫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凱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被 告 周穎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3,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萬3,500元。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薇晴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