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陳苑文
- 當事人郎家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 原 告 郎家琳 特別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複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 原告兼郎家琳 之法定代理人 郎家瑞 上二 原告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郎家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郎志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被繼承人郎袁秉懿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二「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之父母郎志仁、郎袁秉懿先後於民國106年6月4日、111年2月2日死亡,郎志仁死亡時之全體繼承人為配偶郎袁秉懿、子女即兩造,郎袁秉懿之全體繼承人則為兩造,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郎志仁、郎袁秉懿分別遺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造就父母之遺產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事實,惟關於如何分割未能達成共識,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郎志仁、郎袁秉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二「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其中股票部分,因郎志仁、郎袁秉懿所遺股票各多達11家、13家,且多為零股,部分股數無法為3 整除,如採原物分配恐增加公平分配之困擾,零股交易亦不活絡,增加變賣風險,考量近期股票市場屢創新高,故請求採變價分割。而原告郎家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動產變賣所得價金,請求匯入郎家琳之金融帳戶。 ㈡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郎志仁、郎袁秉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二「原告主張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被告則以:被繼承人郎志仁、郎袁秉懿所遺遺產,存款、股票、悠遊卡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均分。股票不同意原告提出之變價分割方案,被告希望可以自己決定何時出售股票。不動產部分,同意採變價分割,但變價後分配給原告郎家琳之價金,原告雖主張要把價金匯入郎家琳之帳戶,但原告郎家琳之存摺、印鑑、證件均在原告郎家瑞手裡,被告也無法看到錢進出情形、有無短少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兩造之父母郎志仁、郎袁秉懿先後於106年6月4日、111年2月 2日死亡,郎志仁死亡時之全體繼承人為配偶郎袁秉懿、子 女即兩造,郎袁秉懿之全體繼承人則為兩造,郎志仁、郎袁秉懿分別遺有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兩造應繼分各如附表三所示等情,有被繼承人及兩造之戶籍謄本、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親等親等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4年7月1日書函所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3至42、49至52、71至72、261至265頁)。 ㈡關於遺產分割方法: 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於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為分配。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 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⒉關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兩造均希望採變價分割,自應予尊重,復考量原告郎家琳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為保障其權益,變價後原告郎家琳獲分配之價金,指定匯入其名下之金融帳戶。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存款、股票、悠遊卡金額等,性質上均可分,雖原告執前詞主張股票宜採變價分割,惟考量各該股票股數確實不多,不論以現有股數一同出售,或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後各自出售,在市場上均僅能以零股交易,但各檔股票之價值高低漲跌本有不同,由兩造以原物分配後,各自依其對於市場行情之判斷,選擇適當時機出售,將更有利於兩造財產價值之實現,且可免去兩造需另行討論何時出售股票,甚至在無共識情況下需循強制執行程序之煩,故股票、存款、悠遊卡金額均採原物分割,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以為公允。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證據調查聲請,於本件不生影響,均無調查之必要。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之訴,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且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提起訴訟,故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兩造應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分擔訴訟費用。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一:被繼承人郎志仁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金額(新台幣)或數量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本院核定分割方法 1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51,732元及其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存款 郵局 15,584元及其利息 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348元及其利息 4 股票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碼:1229) 52股及其孳息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5 股票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代碼:1305) 2,184股及其孳息 6 股票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原代碼:1602,已下市) 476股及其孳息 7 股票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碼:1702) 2,000股及其孳息 8 股票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碼:1909) 132股及其孳息 9 股票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碼:2002) 2,111股及其孳息 10 股票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碼:2317) 2,845股及其孳息 11 股票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代碼:2353) 2,172股及其孳息 12 股票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碼:2474) 220股及其孳息 13 股票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碼:8201) 48股及其孳息 14 股票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代碼:2371) 192股及其孳息 附表二:被繼承人郎袁秉懿之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金額(新台幣)或數量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本院核定分割方法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1/5)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郎家琳分得之價金,應匯入其個人金融帳戶內。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權利範圍1/1) 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188,341元及其利息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存款 郵局 45,058元及其利息 5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 12,180元及其利息 6 股票 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碼:1525) 879股及其孳息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7 股票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碼:2704) 1,102股及其孳息 8 股票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種特別股(代碼:2881B) 39股及其孳息 9 股票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碼:6516) 1,412股及其孳息 10 股票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碼:9933) 4,659股及其孳息 11 股票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碼:1301) 12,690股及其孳息 12 股票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碼:2882) 4股及其孳息 13 股票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甲種特別股(代碼:2882A) 137股及其孳息 14 股票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種特別股(代碼:2882B) 5股及其孳息 15 股票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碼:6592) 1,000股及其孳息 16 股票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碼:2201) 15,670股及其孳息 17 股票 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代碼:2318,已下市且廢止) 710股及其孳息 18 股票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碼:2881) 1股及其孳息 19 儲值卡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 162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三:兩造應繼分 編號 稱謂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 郎家琳 3分之1 2 原告 郎家瑞 3分之1 3 被告 郎家珊 3分之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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