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3號
- 原告
- 陳茉瑞
- 訴訟代理人
- 吳善輔律師
- 被告
- 宋双燕
- 被告
- 陳怡欣
- 被告
- 陳哲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琴律師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經遺產分割後可獲得之利益,查原告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45,319元,然經本院以附表計算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額應為37,863,42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9,465,857元(計算式:37,863,427元×原告應繼分4分之1,元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299元,扣除原告已繳74,508元,尚應補繳37,791元。
二、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遺產項目與名稱 本院核定之價額(新臺幣) 核定價額之依據(新臺幣) 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7樓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 34,083,280元 計算式:800,000元/坪×42.6041坪 兩造合意以每坪80萬元計算。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40.84平方公尺(見本院卷一第59頁),換算至坪數應為42.6041,故前開不動產價額應為34,083,280元。 台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09/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