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蘇珍芬
- 原告陳慶瑜
- 被告陳博銘、陳郁彬、郭浩原、郭肇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9號 原 告 陳慶瑜 訴訟代理人 王家敏律師 被 告 陳博銘 陳郁彬 郭浩原 郭肇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有明文規定。次 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 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 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經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文甲、陳林喜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88,460,718元(計算式:177,219,927+11,240,791元=188,460,718元),以原告應繼分4分之1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115,180元【計算式:188,460,718元×1/4=47,115,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26,6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69,520元,尚應補繳257,13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足,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何明芝 附表: 被繼承人陳文甲遺產範圍 編號 財產項目 遺產價值核定(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65,725,213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553.19㎡【層次面積552.43㎡+陽台面積0.76㎡(48.52㎡×156/10000=0.76㎡,小數點以下二位四捨五入)=553.19㎡。】。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99,581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65,725,213元(553.19㎡×299,581元=165,725,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 783,191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15.55㎡【層次面積15.54㎡+陽台面積0.01㎡(1.35㎡×96/10000=0.01㎡,小數點以下二位四捨五入)=15.55㎡。】。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50,366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783,191元(15.55㎡×50,366元=783,1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8(權利範圍:全部)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 663,75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885,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63,750元(6㎡×885,000元×權利範圍1/8=663,750元)。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0) 522,00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29㎡。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522,000元(29㎡×360,000元×權利範圍500/10000=522,000元)。 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00分之00000000) 318,156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1㎡。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318,156元(61㎡×360,000元×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000=318,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分之1) 72,00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4㎡。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72,000元(4㎡×360,000元×權利範圍1/20=72,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0) 90,00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5㎡。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90,000元(5㎡×360,000元×權利範圍500/10000=90,000元)。 8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00分之00000000) 1,987,172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381㎡。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987,172元(381㎡×360,000元×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000=1,987,1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9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1) 6,969,375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3㎡。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885,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969,375元(63㎡×885,000元×權利範圍1/8=6,969,375元)。 10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47494股 0 11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30000股 0 1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4921股 89,070元 小計 177,219,927 被繼承人陳林喜遺產範圍 13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7) 3,376,382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69㎡。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720,987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3,376,382元(669㎡×720,987元×權利範圍7/1000=3,376,3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分之1) 3,600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2㎡。 ⒉113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60,0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3,600元(2㎡×360,000元×權利範圍1/200=3,600元)。 15 台北富邦銀行敦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2,021,930元 16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226,915元 17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 1,910元 18 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 1,400,000元 19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71元 20 台灣新光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453元 21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569元 22 安泰銀行中崙分行(帳號00000000000) 29元 23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55,600元 24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5000股 100,500元 25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191000股 3,896,400元 26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股 0元 27 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4144股 156,432元 小計 11,240,791元 備註:編號10至12、15至27所示財產之價額,係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核定價額核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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