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
- 上訴人
- 陳培箴
- 被上訴人
- 陳家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先位聲明: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備位聲明:
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先位之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萬元(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備位之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1萬7,808元(見本院114年7月17日所為114年度補字第1806號裁定,卷第35頁)。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最高之備位之訴標的價額定之,而核定為1,001萬7,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7萬8,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