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
- 原告
-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菱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家苑有限公司
- 兼上四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承彬
- 原告
- 張麗淑
- 被告
- 吳宜蕙
陳玉晶
居愛信
張芳正
張雅惠
翁懿新
錢萬儀
高櫻芬
莊世鳴
梁癸觀
谷朝陽
蘇耿煌
劉又瑄
李金輝
李俊賢
許儷齡
李郡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其等所主張之新臺幣(下同)1580萬元債權不存在及撤銷假扣押裁定,惟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分別於 114年7月30日、114年8月1日送達、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等情,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