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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瑋桓李桂英劉其鷹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告
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絲
被告
侯信博

侯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劉其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判決第2頁第4至5行 30,000,000元部分依前開利率加計0.5%計算  30,000,000元部分,其中20,000,000元依前開利率加計0.5%計算,其餘10,000,000元依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1.29%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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