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訴訟代理人
- 王舒薇
- 被告
- 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美絲
- 被告
- 侯信博
侯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判決第2頁第4至5行 30,000,000元部分依前開利率加計0.5%計算 30,000,000元部分,其中20,000,000元依前開利率加計0.5%計算,其餘10,000,000元依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1.2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