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陳冠中
- 法定代理人陳亮廷、黃士軒
- 原告太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萬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太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廷 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 被 告 萬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楊富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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