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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陳冠中
  • 法定代理人
    陳亮廷、黃士軒

  • 原告
    太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萬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太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廷 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 被 告 萬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楊富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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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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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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