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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冠中

原告
太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廷
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
被告
萬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楊富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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