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 原告
- 太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祺律師
- 被告
- 萬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軒
- 訴訟代理人
- 孫德至律師
楊富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