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 上訴人
-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君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0,170元(即4,621,255元加計起訴前利息187,600元、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