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璸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