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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莉莉

上訴人
即原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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