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李潮旺
- 原告楊建綱
- 被告李丞軒、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 原 告 楊建綱 被 告 李丞軒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0,8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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