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3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世芳

原告
楊建綱
被告
李丞軒
被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0,8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