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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鄭佾瑩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惠湘
訴訟代理人
彭建程
被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被告
楊啓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原告起訴時請求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之附表如本院卷第29頁,其中違約金自114年3月29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按利息利率10%計算,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利率20%計算。惟原告於114年12月5日提出之陳報狀所附之附表(本院卷第365頁),違約金自114年4月29日起至114年10月28日止按利息利率10%計算,自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利率20%計算,二者顯然不同,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確認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為何,繕本逕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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