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04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張惠湘
- 訴訟代理人
- 彭建程
- 被告
-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世昌
- 被告
- 楊啓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原告起訴時請求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之附表如本院卷第29頁,其中違約金自114年3月29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按利息利率10%計算,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利率20%計算。惟原告於114年12月5日提出之陳報狀所附之附表(本院卷第365頁),違約金自114年4月29日起至114年10月28日止按利息利率10%計算,自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利率20%計算,二者顯然不同,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確認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為何,繕本逕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