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方祥鴻、劉娟呈、趙國婕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李曉青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鑫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昱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勁坤 被 告 鑫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曉青 被 告 賴昱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鑫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流公司)於民國114年4月22日邀同被告李曉青、賴昱宇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鑫流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9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 任。嗣被告鑫流公司以如附表一「借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如「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並約定如「借款到期日」、「借款利率計算方式」、「還款方式」欄所示借款條件,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如未按期償還本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鑫流公司未依約還款,僅抵充至114年6月23日止之利息,依約被告鑫流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鑫流公司於原告存款帳戶尚有存款餘額1,617元,經抵 銷存款後,尚欠本金626萬7,782元(即附表二「計息本金」 欄所示金額加總)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又被告李曉青、賴昱宇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含借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抵銷函、收件回執、利率表、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2、68至80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到期日 借款利率計算方式 還款方式 1 110年10月26日 10萬元 115年10月26日 採分段計收,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0.9%按月計息,自111年6月30日起至起至115年10月26日止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66%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本件適用利率為1.715%+1.66%=3.375%) 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5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2 110年10月26日 60萬元 115年10月26日 採分段計收,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1.4%按月計息,自111年6月30日起至起至115年10月26日止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66%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本件適用利率為1.715%+1.66%=3.375%) 同上 3 114年4月23日 125萬元 119年4月23日 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985%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本件適用利率為1.715%+1.985%=3.7%) 每月2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4 110年10月26日 90萬元 115年10月26日 採分段計收,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0.9%按月計息,自111年6月30日起至起至115年10月26日止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66%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本件適用利率為1.715%+1.66%=3.375%) 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25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於每月2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5 110年10月26日 240萬元 115年10月26日 採分段計收,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1.4%按月計息,自111年6月30日起至起至115年10月26日止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66%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本件適用利率為1.715%+1.66%=3.375%) 同上 6 114年4月23日 375萬元 119年4月23日 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985%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本件適用利率為1.715%+1.985%=3.7%) 每月2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3萬5,507元 3萬5,507元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1萬2,994元 21萬2,994元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21萬1,946元 121萬1,946元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7% 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31萬9,498元 31萬9,498元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85萬1,997元 85萬1,997元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363萬5,840元 363萬5,840元 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7% 自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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