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98號
- 原告
- 周吉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韻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冠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晟剛律師
- 被告
- 周吉民
- 訴訟代理人
- 李素蘭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10日具狀補正請求金額新台幣63,159,078元之計算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訴字第1298號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10日具狀補正請求金額新台幣63,159,078元之計算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