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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98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周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冠豪律師
複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
被告
周吉民
訴訟代理人
李素蘭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10日具狀補正請求金額新台幣63,159,078元之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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