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何佳蓉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 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昱宇 被 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 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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