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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何佳蓉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 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昱宇 被 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 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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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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