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84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言
- 訴訟代理人
- 陳豊文
- 被告
-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昱宇
- 被告
-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