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 訴 人
- 楊朝欽
- 被 上訴 人
- 大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陸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