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賴錦華

上 訴 人
楊朝欽
被 上訴 人
大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陸萬玖仟零貳拾捌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