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賴錦華

上 訴 人
楊朝欽
被 上訴 人
大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3至175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