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李子寧

  • 當事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被 告 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德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 告 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1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27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是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3年1月18日以112年度救 更一字第1號裁定駁回,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38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5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 抗告,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業已駁回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證無訛。本院既已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美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