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遊市晶華館管理委員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2月1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94號駁回抗告人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