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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冠中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銓利
被告
嘉芬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柏如
被告
陳國嘉

高瑞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嘉芬國際水產有限公司、陳柏如、陳國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嘉芬國際水產有限公司、陳柏如、高瑞軒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萬零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本院卷第19、21、23、26、28、31頁)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嘉芬國際水產有限公司(下稱嘉芬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10日邀同被告陳柏如、陳國嘉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嘉芬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二)嘉芬公司復於112年5月16日邀同陳柏如、被告高瑞軒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嘉芬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在本金1,5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三)嗣嘉芬公司於111年1月18日、112年5月19日、113年3月8日、113年5月20日,與原告簽立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7筆、金額合計1,800萬元(各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等如附表一、二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並約定若未依約還本或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遲延還款時,逾期6個月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加收違約金。詎嘉芬公司於113年8月18日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共1,471萬7,805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另陳柏如、陳國嘉、高瑞軒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40條亦分別明定。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查詢表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9至69頁),內容互核相符,堪以採信,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嘉芬公司、陳柏如、陳國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嘉芬公司、陳柏如、高瑞軒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1 60萬元 38萬3,433元 自111年1月18日起至116年1月18日止 3.125%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 240萬元 153萬3,755元 自111年1月18日起至116年1月18日止  3.125% 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合計 300萬元 191萬7,188元 -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1 200萬元 200萬元  自113年5月20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  2.925% 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 75萬元 75萬元 自113年3月8日起至113年9月8日止  2.9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3 225萬元 225萬元 自113年3月8日起至113年9月8日止  2.9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4 200萬元 156萬0,127元 自112年5月19日起至117年5月19日止  3.125%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5 800萬元 624萬0,490元 自112年5月19日起至117年5月19日止  3.125%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合計 1,500萬元 1,280萬0,6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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