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代理人
- 張晉嘉
- 被告
-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3行中關於「聲請人」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